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第三方支付專法終於三讀通過,儲值金額上限為5萬元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id/35034 第三方支付鬧得沸沸揚揚,第三方支付專法16日下午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代收代付、儲值、匯款等業務。未來儲值、匯款金額上限為5萬元。此外,也規定業者提撥設立清償基金。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日前表示,朝野立委決議將業者資本額分成2類,並將民眾儲值以及每日交易上限拉高至5萬元,金管會也贊成。並決定同步起草相關的子法,力拚立法院三讀通過母法後,相關配套辦法及子法與母法同步實施,讓第三方支付業者能儘快開展業務。 1、代收代付最低實收資本額1億元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未來要經營儲值、帳戶間資金移轉的電子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億元。但僅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且保管總餘額未逾一定金額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經濟發展情形及實際需要調整最低實收資本額。 2、儲值、匯款金額上限5萬元 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個使用者新台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過等值5萬元。此外,每一使用者新台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的辦理,每筆不得超過等值5萬元。這兩項額度得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依經濟發展情形調整。 3、清償基金 為避免電子支付機構違法,未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導致日後違約影響消費者權益。新法也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提撥資金,設置「清償基金」,若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清償基金得以第三人的地位向消費者清償,而提撥比率由金管會訂定。 4、境外機構要申請許可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境外機構如果要在我國經營電子支付業務,必須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金管會應協助國內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境外合作業務。涉及陸資部分,則須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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